庶民服饰,虽然有别于帝后、宗室服饰与文武官员服饰,但它是明代等级服饰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建国伊始,朱元璋就给予高度重视,与其他类别的服饰一起,对其进行筹划并作出了明确规定。很显然,明代统治者千方百计,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极力限制庶民享有服饰自身特色与个性化,且展示其价值的最起码的权利,就是要以服饰作为划分、限定社会各个阶层的标识物,规范并使庶民的行为举止符合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根本目标。从服饰发展趋势看,明前期较为简约,至明代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控制的松弛、社会阶层流动的活跃、异端思潮和市井文化的空前繁荣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和审美观的多元化,其服饰呈现出多彩纷呈的发展格局,构成了明代庶民服饰发展最亮丽的风景图画。

明朝庶民服饰,与其他类别的服饰一样,经过了继承、制定、修订和确定的过程。洪武末年以后,虽有颜色等方面的调换,但基本规制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

庶民男性服饰,分为礼服和常服两种。明朝开国时,朝廷规定的礼服与士人是相同的,束发于顶,戴四方巾,着杂色盘领衣,服色不得使用黄色和玄色。洪武三年(1370)二月,令庶民改戴四方平定巾,穿着杂色盘领衣,服色不许用黄色。八月初四日,明太祖规定庶民衣服不得使用金绣、锦绮、纻丝、绫罗,只能使用绸、绢、素纱做衣料,靴子不得裁制花样,使用金线作装饰,对于违禁者朝廷将严加治罪。到二十一日,朝廷又诏令中书省,三令五申庶民服饰颜色不得使用黄色作为装饰,不能将古代先帝、后妃、圣贤的人物故事彩画在衣服上,衣料图案不能带有日月、龙凤、狮子、麒麟、犀象尊贵吉祥图案的形象,如果是在禁令以前就有的,也不许照旧穿着,限令在百日以内必须予以销毁。

洪武六年(1373)四月,规定庶民可以用绸、绢、纱、布作为巾环,但不得将金玉、玛瑙、珊瑚、琥珀作为饰物;帽子不能用顶,帽珠准许用水晶、香木;衣服式样照旧。洪武十五年(1382)六月,或许是庶民服饰不能很好遵守朝廷关于服饰颜色的禁令,在明令禁止服用的黄色、玄色之外,又有穿着紫色衣服者,所以明太祖再次诏令礼部申明礼制,提出紫色也在禁止范围,强调指出:“凡官民人等,不得用玄、黄、紫色,公座案衣旧有紫者不在禁限。”虽然将公座案衣穿紫色者排除在禁限之外,但对庶民来讲,不是选择衣着色彩的范围大了,而是各种限制越来越多,自由度越来越小。

(戴斗笠、推独轮车的南方男子,崇祯刻本《天工开物》插图)

洪武二十二年(1389)十二月,朝廷申严巾帽之禁,规定:“民人常戴本等头巾,乡村农夫许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洪武二十三年(1390)三月,朝廷规定文武官员、耆民、儒士、生员及军人衣服尺寸时,也对庶民衣服宽窄提出了明确要求,标准规格是衣长去地五寸,袖长过手六寸,袖桩广一尺,袖口宽五寸。洪武二十五年(1392)七月,由于富商大贾、奸民、猾胥、末技贱工及军中无赖少年,穿着靴子,往往违背朝廷禁令,“恣为淫巧,裁制花样,嵌以金线蓝条,蔑敦朴之风,乱贵贱之等。甚者诈为公侯大臣家子侄,出入市中为奸利”,所以明太祖申明靴禁,规定庶民、商贾等只能穿皮扎革翁,不许穿靴。又考虑到南北气候差异,北平、山西、山东、陕西、河南以及直隶徐州地冻天寒,完全不让穿靴,无法过冬,故特别开恩,准许这些地方的庶民穿着用牛皮做的直缝靴。

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因庶民等有穿着对襟衣的,朝廷颁布诏令,“禁官民步卒人等服对襟衣,唯骑士许服,以便于乘马故也。其不应服而服者罪之”。对庶民的常服式样,文献缺乏系统记载,只是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六月,更定明代文武百官服饰式样时,对庶民等等常服式样应该使用什么衣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军民、僧道人等常服,止用,绸、绢、纱、布,不得用锦绮、纻丝、绫、罗、衢纱、彩绣。”从明代服饰等级的要求看,朝廷规定的礼服式样,实际上就限定了常服式样,庶民只能按照这些标准享用服饰,否则就是违禁或不遵守礼仪规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到明代后期,封建的服饰等级制度受到了挑战,庶民穿着规定之外的服饰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庶民服饰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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